{{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國經費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辦理。
二、本次因公出國申請案件為「一般教育文化交流類」,有關藝術交流參訪類請請洽社會教育科黃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593)。
三、申請方式:請檢附出國計畫暨經費概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對方邀請函、MOU、電子郵件往來)等,請依本函附件格式撰寫,勿延用舊檔,其中經費概算表日支出額請學校查閱112年版本附件6填寫。
四、優先補助順序及原則:
(一)104年至今未申請教育部或本局出國經費者。
(二)帶領學生赴海外從事志願服務者。
(三)赴東亞(日、韓等)以外國家,如東南亞、歐、美、澳 等國交流者。
(四)行程多安排與當地學校交流及教育參訪者。
(五)出國報告依時依格式繳交並完成上傳者。
五、學校以同案重複申請不同計畫,本局不予補助。
六、依據本原則第三點第三項第2款及第四點第二項之規定略以,欲申請動支學校以前年度基金賸餘款辦理「一般教育文化交流類」出國案者(出國期間113年度1至12月),請檢附因公出國計畫及相關文件,於收件截止日前送本局彙辦,經本局簽會本府相關單位後,專案報經本府核定,並應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辦理。
七、檢附「補助各級學校一般例行性因公出國經費」(附件
1)、「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國經費原則」(附件2)、「出國計畫暨經費概算表格式」(附件3)、「出國報告法規」(附件4)、「行政院函知有關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件5)、「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件6)、「華南產險外交部費率表1120621至1130620止」(附件7)、「校長因公出國申請表」(附件8)及「赴大陸地區申請表」(附件9)各1份供參。
{{ $t('FEZ003') }}202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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