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2年12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74915A號
函辦理。
二、請依本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填報「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113年1月3日(星期三)前免備文送達本局社會教育科承辦人,俾利本局辦理初審作業。
三、國教署預計112年1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2月公布績優名
單,並於113年3月20日(星期三)舉行頒獎典禮。獲獎個人及單位由國教署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及獎狀。
四、此外,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已獲111年度本計畫各項獎勵之績優個人及單位,本屆不予受理),國教署得實地訪查各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 $t('FEZ003')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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