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申請資格: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設籍桃園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2、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1)一般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3、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4、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及身心障礙者,得優先錄取。
(二)特殊才藝學生獎學金:
1、設籍桃園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2、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3、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4、獎勵項目:
(1)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 1 名。
(2)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 2、3 名;才藝表現獲桃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 1 名。
前項成績表現,如以等第列冊,未明列名次者,以該組該項 最高分者視為第 1 名;如又未列成績者,以代表本市參加
全國比賽者視為市級第 1 名。
第一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發給名額及金額: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2、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特殊才藝優秀學生獎學金:
1、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 1 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2、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 2、3 名;才藝表現獲桃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 1 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才藝項目包含音樂、藝術、語文、科學、資訊、體育及技藝競賽等,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
檢附資料: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度成績證明書一份(應有未曠課記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紀錄)。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3、申請傑出才藝者須附傑出才藝成績證明(獎狀影本)。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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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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