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市立及私 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 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新住民子女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且符合本要點及下列各款 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獎學金: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
(二)助學金:應符合本府社會局審核通過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申請獎助學金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 相關證件逕向本府指定之複審學校(以下簡稱複審學校)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應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四、獎助學金申請類別、成績標準及發給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就讀本市市立及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八千元。
(二)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
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就讀本市市立及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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