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註冊組
{{ $t('FEZ002') }}教務處|
114學年度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校內申 請日期:114年9月15日~10月7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指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且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小學,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清寒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四、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每學期八○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六、清寒學生申請獎學金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二)獎懲及出勤紀錄。
(三)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
(四)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 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五)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 $t('FEZ012') }}
{{ $t('FEZ003') }}2025-08-14
{{ $t('FEZ004') }}2025-08-14|
{{ $t('FEZ005')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