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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
一、申請對象:
須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
1. 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及國小之身心障礙學生。
2. 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之有效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特教鑑定證明。
3. 家中經濟弱勢。
4. 高中職及國中學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國小學生學業成績平均達70分。學業成績未達門檻者,可另由學生填寫學業進步計畫,方可申請。
二、申請文件:
1. 申請書及師長推薦信。
2. 身心障礙證明:各縣市政府核發之有效身心障礙證明,包含鑑輔會核發之特教鑑定公文。
3. 經濟弱勢證明:低收或中低收證明、清寒證明、國稅局資料、主要家計負擔者之失業證明、診斷證明及特殊境遇家庭等相關證明資料。若經濟確屬弱勢而未達法定清寒標準者,由導師詳述家庭經濟弱勢狀況並簽章以茲證明。
4. 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單;如學業成績未達申請門檻者,可另由學生填寫「學業進步計畫」(附件三)。
三、申請方式:
1. 每校每年級提供 1 位申請名額,本校可申請3名。
四、獎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1. 獲獎學生每名獎助 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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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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