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本次修正係為參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
及審議準則」第2條規定略以,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滿3年應受績效評量考核,即專任運動教練係3學年度考核1次,爰補助對象之指導績效由「5年內」修為「3年內」,另參照
111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經行政院核定調薪百分之4修正補助標準,爰修正本原則第2點及第3點
{{ $t('FEZ003') }}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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