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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111學年度招收 香港 澳門 學生招生簡章

{{ $t('FEZ002') }} 教務處|

依據   教育部「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完整內容 如附件)

招生名額

111 學年度高一港澳新生一般班名額,男女兼收

商業經營科 4名額 •電子商務科 4名額 • 資料處理科 13名額

觀光事業科 9名額 • 餐飲管理科 22名額 • 幼兒保育科 9名額

美容科 9名額  •影劇科 4名額

合計共 74名額

招生對象及條件

一、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 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者,港澳居民連續居留境外期間,其每 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得申請本校新生入學。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其自申請時間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 際居留情形審查通過。

申請方式

一、報名時間:111 年 7 月 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1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 下午 3 時止。

二、應檢附文件:

(一)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二)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已成年者,免予檢附)

(三)經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 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已成年者,免予檢附)

(四)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已成年者,免予檢附)

(五)入學申請表。

(六)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1.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2.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 3.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應經駐外機構驗證;其為中 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時,應同時提出其中文或英文譯本請求驗證,或驗證其 原文文件後,再由國內公證人辦理譯文認證。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 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 團體驗證。 4.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七)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八)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九)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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