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共同條件:
一、符合「醫事人員任用條例」及「醫事 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之任用資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 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 陞遷法」第 12 條之情事並符合「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之規定。
三、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 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四、無「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 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各別條件: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 種考試、專技人員高考或檢覈考試護理 師類科考試及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二、應具備下列護理工作累積年資 3 年 (含)以上者(採計至報名前一日) , 且能提出相關服務證明書者(已離職者 請提出離職證明書)。
(一)曾擔任公私立醫院(不含診所)之護 理師或護士。
(二)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 所屬單位之護理師或護士。
(三)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或護士。
應繳資料:
請檢具以下全部證件之正 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抽存(請均以 A4 紙張影印,並依下列順序裝 訂成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
(1)身分證影本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考試及格證書。
(4)護理師證書。
(5)護理師須曾擔任公私立醫院(不含診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 及其所屬單位或學校護理工作累積年資 3 年(含)以上者,附在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書或相關服務證明書。
(6)個人簡歷表
(7)切結書
(8)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郵寄或email至本校人事室。
新北市樹林區大安路216號
fangchyi110@stgvs.ntp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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