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本府112年6月15日新北觀管字第1121106418號函及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辦理。
二、請學校運用學校網站、社群網站(Facebook、IG、Twitter)、LED電子字幕機(跑馬燈)、簡訊、Line軟體、電子郵件、聯絡簿及家長回條等各管道加強宣導禁止於旨揭場域進行相關活動。
{{ $t('FEZ003')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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