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6551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2 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7420號函辦理。
二、案係國教署113年9月23日召開之「113年使用AI於學生作業及評量等相關規範訂定工作圈第2次工作小組會議」決議,為協助教師備課、教學及評量等不同階段運用人工智慧之技術,特訂定注意事項,供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與學生參考運用。
三、請貴校參閱及運用本注意事項,俾利順利執行相關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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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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