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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鑑定證明適用階段,詳如說明,請查照。

{{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0106014 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原定報考資格略以,持有鑑定證明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修正刪除「中等教育階段」,爰持有「中等教育階段」之鑑定證明者,將不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之報考資格。

三、本案若有相關疑義請洽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徐小姐,電話: 03-4227151 轉 57150 。

四、檢附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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